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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省广场舞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西省广场舞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全省广场舞爱好者搭建一个交流展示、健身学习和增进友谊的开放平台,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发展,发挥好协会与政府、企业间的桥梁作用,运用比赛、展演、培训、体育+等多种形式活动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江西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489号八一体育场9号门。

第六条 本会的新媒体管理平台有:舞悦健身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制定广场舞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和训练竞赛表演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群众性专项活动;

(二) 开展广场舞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观摩学习,表彰为本省繁荣发展广场舞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组织;

(三) 组织承办全省广场舞、健身秧歌(鼓)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培训考核工作,并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等级评定工作;

(四) 组队参加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广场舞学术研究、竞赛、培训、展演及相关的活动;积极促进我省与国内外的交往和学术交流;

(五) 负责本省的裁判员、教练员参加全国培训、考级的选拔推荐,以及运动员参加全国训练、比赛、转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六) 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体育组织的规定和决议,组织承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各类比赛、培训、展演、表演等活动;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广场舞运动的科学研究以及挖掘和整理发展史的工作;

(八) 积极拓展开发广场舞业务渠道,推动体育+模式创新发展,形成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创收,为满足协会正常运转奠定基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广场舞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热爱广场舞健身运动,愿意对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四) 单位会员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作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办事公平、公正、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个人素养;

(三) 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 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二)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并在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所属机构;

(三) 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审议年底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

(六)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名,秘书长1名为专职。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在届中可以增补副理事长若干名,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但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2/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拟定年底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工作计划、内部管理规定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节  监事

四十九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五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监事不得从理事、负责人、从事财务的工作人员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省外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 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裁判员、教练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四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七十五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十六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七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八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七十九 本章程经20241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电话:0791-8835028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489号八一体育场9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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